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2018-08-02)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AB83050002018004 | 沪卫计法规〔2018〕011号 |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24号)精神,对如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一、市卫生计生委(2项)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卫生计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消申请材料“验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二、区卫生计生委(1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取消申请材料“验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各单位要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修订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cfg4/20180816/0012-62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