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类别 | 相对人 | 信息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17项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第二款 |
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4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许可 |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18项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护士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6 | 市卫计委及浦东新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7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血站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2.《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3.《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8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血站执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2.《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3.《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4.《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
1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医师执业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11 | 市卫计委及浦东新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医师资格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3.《关于做好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4.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12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跨省或运往国外为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
13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14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医疗广告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
15 | 市卫计委及浦东新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6 | 市卫计委及浦东新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1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18 | 市卫计委及浦东新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19 | 市卫计委及浦东新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20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
21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22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
2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放射诊疗许可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24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初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20项;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2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0项;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
2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医疗机构设置(内资、港资、澳资、台资、中外合资(作))审批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4.《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6.《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
2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第十八条; |
28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29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27日原卫生部颁布 |
30 | 市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31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其中上海港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实施)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32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33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
34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
35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义诊活动备案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
36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 |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37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临床用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 |
38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再生育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41号)第十八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
39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41号)第十八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三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 |
40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41号)第十八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八条;《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4〕31号);《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关于发布<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29号) |
41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41号)第十八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第十条;《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 |
42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4号 |
43 | 区卫计委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42号) |
4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4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
4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院内治疗和管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
4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 |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十一条 |
4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4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5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5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无证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5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5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
5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5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
5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5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5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5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6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6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
6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
6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第四十六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6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
6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6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
6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6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 |
6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七十二条 |
7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7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7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第(二)项;2.《上海市献血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条。 |
7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采供血机构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上海市献血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7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 《上海市献血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7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采集的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7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一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7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4月4日颁布,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7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4月4日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7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4月4日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8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8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8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
8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
8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
8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
8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
8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8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卫生部令第36号 2003年10月15日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8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9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9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9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9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9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9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9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9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9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控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9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疾控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10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10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0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0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1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11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1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11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1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1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1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11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造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1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1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2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12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2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12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12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12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12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71条 |
12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9条 |
12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2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3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70条 |
13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70条 |
13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70条 |
13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70条 |
14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7条 |
14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44条 |
14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4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4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4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4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66条 |
14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14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14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15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61条 |
15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5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拒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15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对单位或个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5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5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 |
15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 |
15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未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 |
15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 |
15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吸烟者离开该场所的处罚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 |
16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4.《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 6.《上海市献血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16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3.《上海市献血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16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
16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年1月9日)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16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年1月9日)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16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年1月9日)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16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16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16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16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17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年1月9日)第五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三条 |
17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17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 |
17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56条 |
17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56条 |
17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59条 |
17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
17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
17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三)项 |
17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四)项 |
18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五)项 |
18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项 |
18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七)项 |
18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八)项 |
18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1条 |
18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2条 |
18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2条 |
18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18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189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190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
191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5条 |
192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6条 |
193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8条 |
194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68条 |
195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六十九条 |
196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2日实施第七十二条 |
197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3日实施第七十二条 |
198 | 市区卫计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其它卫生计生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