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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4    来源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编办、发改委(经发局)、教育局(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委编办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药监局

   2021年2月1日

  

  《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任务分解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3号)精神,为明确任务,靠实责任,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7个部门对《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任务分解,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主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抓好贯彻落实。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一)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按标准配齐各项设备,为村医执业创造基本条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药监局)

  (二)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

  (三)乡镇卫生院在核定村卫生室(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可统筹考虑村卫生室(所)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所)不少于1000元/年标准,设立运行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四)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五)乡村医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六)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中、高等医学学历教育。(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八)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九)落实省级定额补助。(按照2015年省政府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落实一般诊疗费收入。(牵头单位:省医保局;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落实中医药服务收入。(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十二)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医保局)

  四、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三)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乡村医生个人缴费至满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在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创新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在村卫生室(所)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

  (十七)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八)乡村医生评定高级职称,对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不作要求,单独划定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原文链接:http://wsjk.gansu.gov.cn/file.jsp?contentId=88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