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4 来源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地病办),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持续巩固包虫病防治健康扶贫效益,减少因病致贫返贫,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包虫病防治规划目标,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包虫病防治项目对包虫病患者救治的规范管理和绩效评估,不断提升包虫病救治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地病办 胡亚琨
电 话:0931-4818530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
救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包虫病患者是指按照《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国卫办医函〔2017〕559号)诊断的患者。
第三条 全省57个包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常住人口(居住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和对口支援人员中的包虫病患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具备治疗指征,并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可以获得药物治疗和外科治疗补助。
第四条 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包括外科手术救治管理、药物救治管理。承担外科手术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药物治疗由包虫病流行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按照《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19年版)》,认真筛选项目外科救治、药物救治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省级包虫病患者救治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承担项目定点医院技术评估、质量控质、抽查审核外科救治患者病案治疗合规性、会诊和处理疑难病例、指导开展诊断治疗和治愈研判,组织专家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开展手术带教等工作。
第七条 连续三年平均每年项目外科治疗手术量在50例及以上的市州,应当成立市州级包虫病患者救治技术指导组,负责审核辖区内外科救治患者病案治疗合规性、会诊和处理疑难病例等。
第二章 定点医院
第八条 承担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
1.肝脏包虫病外科治疗
(1)具有上腹部外科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2)具有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外囊完整剥除术和外囊次全切除术,或者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
2.肝外包虫病外科治疗
(1)已取得肝脏包虫病外科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省级、符合条件的地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2)肝外相关专科(胸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手术近3年分别累积完成30例,且相关专科包虫病手术≥5例。
3.近2年未发生过相关专科手术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4.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院的设施与设备条件
1.具备符合相关专科手术要求的手术室;
2.具备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相关外科手术的器械;
4.具备B超、X线和CT检查设备;
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
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三)医疗技术人员和项目秘书
1.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且接受过省级定点医院包虫病外科规范术式进修;
2.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可开展全麻手术。
3.有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
4.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内科医师;
5.至少有1名专职或者兼职项目秘书。
第九条 外科治疗定点医院的申报和管理
(一)各级医疗机构填报《甘肃省包虫病防治项目外科治疗定点医院推荐(申请)表》,市州卫生健康委(地病办)统筹考虑患者外科治疗可及性,在医院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将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医院和其他医院可自行向省卫生健康委申报。
(二)按照方便患者、保证医疗安全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推荐和申报的医院进行技术评估,经公示后公布定点医院名单。
(三)省重点寄生虫病防治项目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组织技术指导组每5年对定点医院进行届满评估,未通过评估的,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并公布。
(四)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要加强辖区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开展质量控制和考核,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督促做好包虫病项目救治工作。对检查、质量控制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程序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十条 定点医院应当每年选派1-2名相关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省级包虫病患者救治技术培训,提升救治能力和水平。
县级定点医院实施泡型包虫病手术治疗时,患者的病灶应当局限在半肝范围之内;囊型包虫病手术治疗时,患者的病灶应当局限在8cm以下,以确保手术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定点医院开展包虫病患者药物治疗。
县级医院、定点医院应当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包虫病患者药物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救治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救治的患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中肝脏、肺脏及其他脏器患包虫病的患者,并具有药物治疗或者外科治疗指征。
(二)包虫病流行区常住人口,有接触宿主动物及产品史,包括运输、宰杀、加工等。
(三)项目县居民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救治范围。
1.户籍不在项目县,但居住满半年者;
2.户籍调出所在项目县不满5年者;
3.项目县对口支援人员。
第十三条 外科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在人群筛查或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现并确诊的患者,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向当地县级疾控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甘肃省包虫病患者救治申请表》。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患者或者家属向该定点医院申请。
(二)县级疾控中心或定点医院分别对申请救治患者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登记造册并书面告知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对未通过审核的患者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药物治疗条件的,建议患者接受药物治疗。
(三)定点医院按照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每年下达的项目外科救治患者计划数,对经临床检查和手术评估后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开具项目外科救治凭证并进行外科治疗。定点医院每季度将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含申请表、报销凭证等)分别报送至省级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和患者归属地县级疾控中心。
(四)县级疾控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外科救治患者情况逐级上报省级疾控中心。
第十四条 药物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自愿接受药物治疗的患者,由本人或者家属填写《甘肃省包虫病患者救治申请表》,由项目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定点医院对申请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确诊患者进行审核,并填写《甘肃省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开具药物治疗处方,免费发放治疗药物阿苯达唑;对未通过审核的患者,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药物治疗费用自付。
(二)项目县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季度将通过审核的药物救治患者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影像资料、药物治疗处方等资料提交给患者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县级疾控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患者进行管理。
(三)县级疾控机构收集汇总患者身份信息及诊治资料等,逐级报送至省疾控中心,并做好存档、随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科治疗住院管理与费用补助
第十五条 患者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救治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须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六条 定点医院要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度,各类单据须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第十七条 包虫病外科治疗范围之外的疾病的检查和用药,不纳入本细则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定点医院须事先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
第十八条 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定点医院可以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邀请省级技术指导组专家进行会诊。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当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妥善保存每例外科救治患者的完整病案资料,以备抽查。患者病案资料应当包括诊断结果、影像学检查图像资料、实验室检查报告、病理学诊断结果、医嘱、手术评估意见、救治申请表和报销凭证等。
第二十条 外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先由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及相关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按政策支付,剩余费用按项目补助标准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除特殊情况外,外科手术救治患者项目原则上只补助一次救助资金。需要申请第二次项目补助的,须提交省级技术指导组讨论研究。因外科手术后复发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的,需要经过省级技术指导组会诊后确定,原则上在省级定点医院进行。
第五章 患者随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应于包虫病患者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院包虫病患者外科救治基本信息表》反馈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对所有报告的病例建立患者管理档案,登记患者基本信息,记录诊断、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随访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 县级疾控中心组织对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患者,每6个月进行一次B超复查,每年检查一次肝肾功能。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治疗效果评估,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个月对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服药依从性、不良反应等情况,按要求填写随访记录表,并将随访情况报县级疾控中心。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在手术后6个月至1年内,由县级疾控机构通知本人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一次B超复查,并入档复查结果和B超等病历资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甘医改办发〔2017〕8号)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包虫病管理服务,减轻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包虫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计算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包虫病外科治疗补助资金按囊型包虫病每人不超过8000元、泡型包虫病每人不超过1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央补助包虫病防治项目外科手术病例人数和补助额度,将患者外科治疗的补助资金统一拨付省级技术指导组。由省级技术指导组根据各定点医院外科治疗人数和实际垫付补助费用予以拨付。项目年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末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抽查50例在上一年度接受外科救治的患者资料,重点审查治疗方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规情况、术后复查情况等。全省外科救治病例不足50例时,全部检查。审查发现治疗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每年在辖区内承担药物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10%的机构,对其药物救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抽查机构数小于2个的,全部检查。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项目确定的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的补助标准以及随访、复查、肝肾功能检查、副反应处置的补助标准和次数,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患者医疗费用、病人随访管理费用、医务人员报病奖励等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患者救治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应当加强对患者救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和药物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患者救治管理、药物使用管理、项目经费管理等制度,严格患者救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当地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按医防结合的工作要求,将院内治疗与院外康复相结合,为患者提供全流程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疾控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患者救治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督促定点医院、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救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疾控机构、定点医院、相关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患者救治政策、救治程序,增强患者救治透明度。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每年组织抽查不少于50%的上一年度接受外科救治和药物救治的患者(其中包含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抽查的患者人数),对手术治疗效果、服药依从性、随访管理等开展绩效评估。
第三十六条 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对包虫病患者救治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加强情况交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病办)对在患者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服务不完善的,及时督促采取措施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4日省卫生厅印发的《甘肃省包虫病防治项目外科救治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包虫病防治项目外科治疗定点医院推荐(申请)表
2.甘肃省包虫病患者救治申请表
3.定点医院包虫病患者外科救治基本信息表
4.包虫病患者外科救治管理流程图
5.包虫病患者药物救治管理流程图
6.包虫病患者治愈判定标准
7.甘肃省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外科救治知情同意书
8.甘肃省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
关于印发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wsjk.gansu.gov.cn/file.jsp?contentId=8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