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访问医疗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天地

广东梅州梅江警方侦破3宗盗版侵权违法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发展百余代理人售卖盗版歌曲牟利百余万元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警方查处了3个盗版侵权窝点,破获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3宗,先后刑拘4名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浩被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6月至7月期间,梅江警方在工作中 发现,有人以刻录音乐光碟的形式对外售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音乐。

  经过侦查,民警发现王某浩从2017年7月起,经营起所谓的音乐坊。王某浩通过购买某音乐平台的会员,获得在平台下载歌曲音乐的权限,然后下载好歌曲保存在自己的电脑中,再利用刻录工具和软件将这些歌曲复制在U盘、SD卡和CD光盘中,以2元/首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王某浩还通过发广告、找代理、招加盟的形式,攫取了更大利益,至2020年6月被梅江警方查处时,已有100多名代理人,20多间加盟店,王某浩的电脑中存有各类歌曲4万多首,售出刻录有歌曲的U盘3000多个,CD光盘4000多张,SD卡1000多张,获利金额达140多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公安机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邓新建 邓君 通讯员 郭子谦